近日有这样一则消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这个冗长的标准陈述,讲的是公众瞩目的“个税起征点”听证。因为这次听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历史上的第一次听证会,
所所以被赋予了很高的“意义”,甚至被称为是“对立法民主价值的一次彰显”,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这次听证代表有20位,我有点不明白的是,他们的“意见”会前已经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再到会上说一遍,意义何在?。有报道说,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这20名公众陈述人当中赞成将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的7人,认为应当高于1500元的10人,认为应当低于1500元的2人,对听证事项持其他意见的1人。对于听证会的组织者来说,“听证会”是一点悬念也没有的,但问题来了:有必要事先将听证代表的意见摸得一清二楚吗?这样事前就“一清二楚”,那么,不举办这个听证会,不是同样可以获得他们的意见建议吗?
我一直来期待着各种听证会都像法庭,有庭审辩论般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而不希望听证会都像戏台,所有“演员”都按照“剧本”排演得妥妥帖帖。但现实与此颇有出入。比如,最近广州举办了“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听证代表仅两人反对涨价,而70名受访市民中仅10人认可涨价!媒体的报道说,听证会上出现了令人惊讶的“一面倒”的情形——35个听证代表中,有33名赞成自来水涨价。对于代表们如此高的一致性,就连当地政府官员也表示“想不到”。这样的“戏台”上的听证会,除了为听证而听证、为形象而形象之外,还有多少意义呢?
当“听证”反映民意的精准度比随机调查反映民意的精准度相差十万八千里的话,与其花大成本弄什么听证,还不如简单易行地进行一次随机调查。所有的程序正义,都是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获得;程序正义是前提,实质正义是后果;程序正义是过程,实质正义是结果。“听证”作为程序正义中的一个环节,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把“听证”作为树立“软形象”的一个手段,只要“听”过一“听”就算数,那么这样的“听证”其意义是很有限的。
有听证比没有听证好,但是听证不能当作摆设。如今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将听证视为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以为靠听证就能树立什么好形象,但结果在公众心目中恰恰是毁形象。所以,今后有关部门组织听证,应有真材实料,要以反映各方面意见为评价标准。(作者:徐迅雷)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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