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3位法官以2比1裁定,特区政府在公务员控告政府立法削减薪酬一案中败诉,理由是《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的第10条,从根本上违反了《基本法》第100条的规定,令公务员聘用条件低於回归前的水平,故宣布有关法例「违宪」,2名申请人毋须按受雇合约接受减薪。而政府在研究判词后,昨日已立即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上诉庭昨日以2比1裁定,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单格全(Michael Reid Scott)及前高级督察刘国辉就政府立法减薪司法覆核上诉得直。上诉庭副庭长罗杰志及法官郭美超在联合判词中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00条,保证回归后公务员的「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於原来的标准」,而回归前并无法例容许更改公务员的薪酬,故特区政府如非与公务员双方达成协议,绝不可以单方面减薪。
两法官指减薪须双方同意
至於特区政府为减薪而立的法例,即《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的第10条,指薪酬可以调整是包括减薪,2位法官认为改变薪酬是改变合约,是一个基本的改变,一定要得到劳资双方的同意;而当局将有关条款加入法例中,亦反映当局明白,在立法前并无依法减薪的可能。
对於原讼庭法官夏正民在原审判词中指出的:有关的薪酬调整只属一次性,加入的条款所造成的减薪幅度,并未令公务员的薪金低於回归前的薪金,故未有违反《基本法》第100条,上诉庭两位法官认为,该条款赋予政府权力去减少公务员的薪酬,可谓「前所未有」,倘认为这不会令聘用条件低於回归前的水平,简直是「为求方便而罔顾现实」。
因此两位法官裁定《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第10条违反《基本法》第100条。
两位法官还认为,两名公务员可以不接受政府的减薪方案,而其余公务员则可以自行选择接受或拒绝,若受影响的公务员选择拒绝接受减薪,则可终止合约,故他们裁定政府败诉。
马道立认同有权修改薪酬
不过,上诉庭首席法官马道立则认同原审法官的判决,他表示:政府一直有不受限制的权力立法影响固有的合约,包括公务员的受雇合约,并有权就公务员的薪酬作出修改。
马道立又指,基本法第100条只是确保香港顺利过渡及延续性,公务员的聘用条件不能「较以往为不利」(no less favourable),而不是要较佳的条件,而公务员的受雇合约,亦应受制於任何基於公众利益而订立的法例,故裁定有关法例未有违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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