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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牌出现错字将最高罚款1万元

[八闽快报]目录  发表时间:2006-10-15

 曾静婕

  今后,广告、招牌等出现错字,最高可罚1万元。而对于“粉丝”“PK”等网络用语,则没有限制。

  三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该办法对网页、广告书面用字以及地名、小区、医生用字等进行了规范。自此,“粉丝”“PK”等网络用语该不该禁成了热门话题。

  昨天上午,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记者获悉,在这次审议的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中,没有强行限制如“摔锅”(编辑提示:意为“帅哥”)这样的网络用语。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黄心炎介绍,在分组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对网站的用语、用字加以规范。因此,把原先规定的,要使用规范汉字的“网站的网页用字”修改为“网站发布的面向公众的汉字中文信息用字”。也就是说,在论坛、博客等地方,出现“粉丝”没有犯法。

  虽然网络用语没有遭禁,但是乱用汉字者最高可罚1万元。

  该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今后,如果广告、招牌用字上再出现诸如“无与轮比”“烧胜一筹”的字、词,广告招牌的主人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该草案修改稿建议,广告、招牌用字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违反者可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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