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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规定游泳馆场所不得出租泳衣泳裤

[八闽快报]目录  发表时间:2006-10-15

  夏日炎炎,游泳场所成为人们消暑的好去处,然而,游泳池的卫生也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问题。为保障游泳池卫生,预防传染病传播,昨日,省卫生部门要求,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泳衣泳裤。

  据了解,为了对游泳场所加强卫生管理,使游泳池水质及设施卫生达到卫生标准。省卫生部门对游泳场所作出了9条规定。

  同时,卫生部门要求游泳者要尽量选择正规的游泳场馆,要注意个人卫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游泳场所9条规定

  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

  游泳场所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体检,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才能上岗工作,并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经营管理者要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做好池水管理(如加药、水质自检等)的记录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厕所、淋浴室和更衣室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工作人员要随时消除游泳池水中污物,定期吸污、除藻,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根据游泳池水质况,每日定时加消毒药,水中游离余氯浓度应保持在0.3-0.5mg/L,加药时要注意避开游泳者活动时间,避免对游泳者造成伤害;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并真正起到强制通过作用,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必须每4小时更换一次;

  室内游泳池要加强通风换气,避免有害物质在室内空气中积聚;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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