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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与金马澎海上直航新规

[八闽快报]目录  发表时间:2006-10-15

昨日,省台办和省交通厅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06年8月2日起,《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实施。今后我省沿海地区与台湾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运输事宜,将不再采用“个案”、“通案”等非规范方式处理,而是有法可依,正式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我省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的船舶在双方通航港口间航行时只挂公司旗,进出对方港口时不升挂对方旗。“暂行规定”将为全面实现海峡两岸直航打下基础。

  外轮不得介入

  经营海上直航

  “暂行规定”明确,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的运输管理。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船公司和船舶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后,方可进入这一运输市场。

  据介绍,现阶段,只能由在我省和台湾金门、马祖、澎湖注册的航运公司自有或经营的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船舶经营上述航线,外轮(包括方便旗船或台湾所称的权益轮)不得介入。

  明确申请手续

  港口收费标准

  “暂行规定”还对直航运输的港口收费标准、航运公司和船舶申请手续办理、申请材料内容、直航航运市场信息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若要申请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的经营资格,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省属航运公司直接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非省属航运公司通过所在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金门、马祖、澎湖航运公司必须委托具有代理外贸运输船舶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共79家),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

  省交通厅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20日内审核完毕,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链接

  我省与金马澎海上直航客流量突破150万人次

  我省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客运直航始于2001年1月2日,目前直接对台客运码头有厦门港和平客运码头、福州港马尾客运码头、莆田湄洲岛对台客运码头、泉州港南安石井码头等。两岸已开辟厦门—金门、福州马尾—马祖、泉州—金门3条定期客运班轮航线,另有漳州和莆田湄洲岛至金门、泉州至澎湖个案不定期客运航线。截至2006年6月底,双方船舶共运营12831航次,运送旅客153.96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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