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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次设立政府奖学金

[八闽快报]目录  发表时间:2006-10-15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将首次设立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无偿资助,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将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实行。

 根据规定,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地方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不含部属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包括当年入学新生。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学年定额发放给1000名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今后根据省级财力情况,适当调整标准和名额。

 申请政府奖学金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高等学校可按照上述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同步进行,均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学生可根据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和享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和政府助学金。

 此外,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全省普通高校上一年度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人数及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各高校的(政府、国家)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对师范、农林、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各高校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要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各高校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各设区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奖学金,可称为“××市政府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设区市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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