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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3类贫困生可享受社会助学金

[八闽快报]目录  发表时间:2006-10-15

 对于今年被录取的3类贫困生,我省首次设立了社会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且此次社会助学金的范围也包括民办高校。这是记者从省教育厅昨天下发的《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了解到的。

  据悉,具体的资助人数将按捐赠渠道以及捐赠者的意愿分别设立专项确定。不过据有关人士透露,这次助学金的总金额将比较大,人数也较多。

3类贫困生

  按照规定,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包括2006年录取在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就读的福建省贫困家庭学生。

  这三类人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1)家在农村的,其家庭须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乡政府核定的贫困户;(2)家在城镇的,其家庭须是城镇低保户,或其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且无其他经济收入的困难户;(3)近期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家庭生活陷入贫困状态的学生。另外,属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优先资助。

申请方式

  8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低保证》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9月1日前,县(市、区)教育局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9月15日前,省教育厅将审定受助学生名单。届时,省教育厅将代理捐赠者,将助学金分年度下拨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按资助标准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注意事项

  另外,如果是连续多年受助的学生每年应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受助者情况汇报表》,汇报本人上一学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经就读高校审核后,受助学生应于当年7月30日前将上述表格送交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并与受助学生就读高校及受助学生本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掌握受助学生状况。

  不过,这些学生一旦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就读高校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将不能再接受资助。或者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已能够自行负担接受普通高等教育费用的,也不能接受继续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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