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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起,省工商局出台的《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工商部门一发现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一小时内下架等候处理。
《办法》规定,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管理机关反馈情况;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对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办法》为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不安全食品整体下架、快速处理和销毁提供了查处规范。
以往,对那些短时间内不会直接危及生命的问题食品,多数只停留在落实个案查处上,对是否能确实及时快速地整体下架、销毁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在甲地抽检出问题被下架或查封的食品,在乙地还可以招摇过市,如此一来,不知情的消费者仍难免购入已被发现“问题”的不安全食品。
《办法》为此强调,工商部门在执法时,应要求经营者提交与退市的不安全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未能提交的不得销售。
发现问题食品
短信通知下架
为了确保问题食品立即退市,省工商局还启动了“12315食品安全短信息平台”,工商部门一旦发现某品种、某批次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省工商局将立即通过短信息平台将不安全食品信息发送给全省相关经销单位和当地工商部门。
经销单位和当地工商部门负责人收到短信后,如发现问题产品立即组织下架封存,并在1小时内将不安全食品存货情况和退出市场运行情况通过短信平台予以反馈,从而实现对全省存在不合格食品情况的掌握和退市结果的跟踪,敦促不合格食品在3小时内退市。
举报问题食品
有功者可重奖
工商部门为鼓励群众举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第一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依据《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工商部门将按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对于大案要案,分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